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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取消患糖尿病学生入学资格事件制度思路

    情理碰撞:学生瞒病谁之错?

    学校认为他们的处理是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在《关于取消患Ⅰ型糖尿病新生入学资格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中,学校指出,现行的由教育部、卫生部和全国残联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提到患有“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而学校经过咨询认定“Ⅰ型糖尿病为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不同于一般的II型糖尿病,属严重的内分泌疾病”。 怡康糖尿病论坛

    而且,该校在《情况说明》中还指出:该两名患Ⅰ型糖尿病新生,均在入学体检表中隐瞒了其糖尿病史。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这属于“弄虚作假”。

    采访中,许多糖尿病患者认为,我国目前大学生中糖尿病问题之所以没有凸显出来,就是因为这一非强制性体检项目在入学前就被许多患者成功地“隐瞒”了。针对小王的遭遇,2008年1月13日,非政府组织北京益仁平中心公民健康状况与受教育权工作组专门召开了“糖尿病学生受教育权研讨会”。一位来自北京某医院的女医生讲述了她自6岁患糖尿病以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经历,据她介绍,绝大多数糖尿病患者在求学阶段对病情都是一路“瞒”过来的。糖尿病虽然不是强制体检项目,但是如果在高考体检单“疾病史”中如实填写,那么被录取的可能性就微乎其微了,这已经成为一条高考招生的潜规则。

    但是,小王对糖尿病病情的隐瞒是否已经构成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的“弄虚作假”?在当事各方和有关专业人士当中还有争议。

    山东中医药大学教务处处长杨振宁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学校之所以对两位同学做退学处理,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他们在填报我校时都隐瞒了自己的病情,但出于爱护学生,学校最后没有指出他们舞弊”,他强调,“如果我们认定是因为隐瞒甚至舞弊而被取消入学资格,对他们今后很不利”。

    北京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田玲认为,就此事件而言,学校和学生需要经过充分沟通作出彼此都能接受的处理,而不是各执一词。从学生角度讲,在制度有缺陷的情况下,个人需要以正当方式争取权益(如起诉),帮助社会完善和改进制度,而不是以不正当的方式(如隐瞒)去面对有问题的制度。她认为,医疗关系与付费问题是本事件的关键。糖尿病一旦发病是治疗费用没有底线的高消耗疾病,学校经费的确有限,学校并不是慈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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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01-28  来源: 怡康糖尿病健康网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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