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王美中律师认为,如果小王如实填写了病情可能就失去了上学的机会,小王对病情的隐瞒不构成上述规定中的“弄虚作假”,他认为:“既然糖尿病不属于强制体检项目,也不属于严重传染性疾病,那么糖尿病史就应当属于考生个人隐私,小王有选择填写或者不填写的自由,况且,在填写之后可能因此导致不被录取,那么为了获得宝贵的上学机会,小王选择隐瞒自己的病情,完全是出于善意,更谈不上‘弄虚作假’了”。

但对此杨振宁教授并不赞同,他说:“如果他们真的如实填写了自己的病情,我们学校在招生的时候会认真研究。比如有一名脊髓灰质炎后遗症的学生,必须使用轮椅和双拐,我们录取了”。
在1月13日的研讨会上,一位亦患有糖尿病的北京某高校学生诉说了自己的求学经历,她说自己为考上大学也隐瞒了自己的病情,但被学校发现后并没有将其开除,后来她与学校签订了一份免责协议,学校还允许她将胰岛素存放在校医院。她认为,只要与学校充分沟通,互相谅解,在任何一个有责任感的学校里,这个问题都是可以解决的。
但是,记者采访中许多专家学者对Ⅰ型糖尿病是否属于《意见》第三条规定的“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情形仍有争议。
据了解,Ⅰ型糖尿病又称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这种病患如不及时治疗,则会导致死亡。不过,随着医学的进步,只要做到合理治疗,糖尿病患者就可以正常生活、学习和就业,其寿命和生活质量甚至可以和常人相同。
北京市糖尿病防治协会常务理事王新捷指出,糖尿病的危险之处在于其可能引起患者眼底、肾脏等部位并发症,但是,青年糖尿病学生极少出现并发症,完全可以正常在校学习,而且小王也顺利通过了军训,显然他的体质和正常同学差距并不大。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认为,对于疾病“严重”程度的认定应由医学专家确定,但是医学标准如何转化为法律标准目前还是一个难题。“严重”不仅是一个医学“判决”,还应考虑病人是否能够完成学业,是否危害其他同学健康。他认为,山东中医药大学将没有法律效力的《意见》作为强制性要求来执行的行为本身是有待商榷的。他指出,按现有的规定对患病学生分两种情况对待:第一种情况,如果是入学前就患病,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九条: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进行治疗。第二种情况,如果是入学后,在校期间患病的学生(也包括入学前患病,但该病并未达到不宜在校学习的程度,入学后病情加重的情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但问题在于小王所患的糖尿病是目前看来还是需要终身依赖胰岛素的,所以休学似乎难于解决问题,那么学校可以与他签订免责协议,明确医疗关系和可能因病导致的其他风险的责任承担问题,只要是双方自愿达成并且校方也没有转嫁或逃避责任,那么这个协议的效力应该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事实上,许多患者也是这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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